问: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?
答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5]544号)第五条规定: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。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(不包括个体经营者)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,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:1、项目填写齐全、内容真实、不得涂改;2、票、物相符,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;3、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,并加盖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;4、应逐笔开具,不得按多个出具人汇总开具;5、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,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;6、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开具。 |